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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导,具有补充具体规范不足的作用。但在具体案件中,只有在没有具体规范或适用具体规范有冲突时才直接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案件。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在对著名的"遗赠纠纷案"的判决中都以"违反基本原则"为根据认定遗嘱无效。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法律秩序,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志强 《知识产权》2009,19(1):68-72
解决因复制建筑作品侵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关键是确定建筑作品的范围、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作品是否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就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而言,应与美术作品区分,并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的整体看待,在复制的认定上应以"实质相同"为标准,而不能局限于外观相同.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尹志强 《法学杂志》2006,27(3):76-79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具有行政法特性,是为弥补行政执法缺失而设置的一种对个人的鼓励制度,而不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不宜规定该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有理论价值 ,也有实际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对此的笼统规定 ,更使该问题的争论增加。从民事权利种类体系出发 ,结合各类型权利的特质分析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及其救济权。  相似文献   
5.
尹志强 《人民司法》2005,(10):71-74
自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以来,该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无此制度适用传统,许多规定尤其是关于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的规定不甚明确,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如今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本文试图对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6.
简单地来说,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与服务。目前,电子政务正在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发展电子政务被看作是实现国家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战略举措。因此,在提出“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国家又提出了“以电子政务带动信息化”的政策主张,明确地表示“信息化政府要先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自成立以来业已召开了三次会议,每次都以电  相似文献   
7.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 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 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 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 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 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 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 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相似文献   
9.
侵权行为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学往往是概念法学,而概念清晰与否,如何理解概念,则往往就成了法学关注的核心和法律规则的基点。其实,"侵权行为"这个表达所涵盖的内容,已经颇具中国的特色,它与我们所借鉴的西方法律之原本表达已有所不同。虽然可以约定俗成之理由持用之,但其中差异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概念上的不周延和理论上的困惑则不可不知。读者所见,即因此而发之仔细、深入且有实际意义的文字。仔细之谓,作者不仅认真细致地考察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分析了与之相应的学说阐释,从而使读者由此既获其所论之大端,又得其兼听之明。深入之谓,作者所论,起于我国民法学界百余年来每每乐道不疑之题,非有充分阅读、体会和思考断难有如此觉察领悟,此所以见其道行已深之处。实际意义之谓,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准备工作中,侵权行为似乎已成独立一编之势,有关讨论与研究纷纷扬扬,而此文稳健严谨,用心实然,意在知其所以然从而发现其应然,显然有裨益于实际立法的思考与斟酌。至于作者由此所立之论妥当与否,是否可以接受,自可另当别论,此亦学术之常事。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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