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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引发情势变更曾一度作为部分学者阐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差别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只是因为立法与学术探讨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从而导致的误读,这样的误读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合同变更权。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实际法条的解构,真实案例的分析以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制度以及情事变更制度,以期对实践能够作出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2.
因涉及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等问题,共有物分管契约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台湾地区近年来财产法上最富争议的论题.台湾当局虽有相关判例、“大法官解释”,甚至于2009年增订“民法”826之一,欲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但却不断遭受学界的质疑.而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是要在提高共有物使用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协调台湾地区现有财产法体系间求得平衡.虑及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共有物分管契约效力问题的探讨可以为祖国大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法学方法论的完善提供颇多经验与借鉴,因此值得我们重视.  相似文献   
3.
以祖国大陆《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旅游合同于祖国大陆终于实现了规范化。而将其与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新增有关旅游合同之法规则进行对比,可发现二者在总的立法体例、主要规制的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缔约双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仍有差异。如祖国大陆《旅游法》所规定的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的明文化、因旅游者原因所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列举式立法、旅游合同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规定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购物瑕疵之协助及处理义务。而这些细微的差别也为两岸旅游合同法的相互借鉴与改进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4.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引发情势变更曾一度作为部分学者阐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差别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只是因为立法与学术探讨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从而导致的误读,这样的误读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合同变更权。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实际法条的解构,真实案例的分析以正确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制度以及情事变更制度,以期对实践能够作出一定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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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相似文献   
6.
祭祀公业作为台湾地区特有的民事习惯和制度构建,因其研究样本的唯一性和在复杂社会环境下的适应性,可谓是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考察中国传统习惯变迁的"活化石"。其一波三折的法律化进程以及在法律化过程中所出现的主要争议,如存废之争、性质之争、继承资格之争,对于大陆现有因"祭祀文化"兴起而产生之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和今后民事习惯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在以交强险为代表的政策性保险中,政策目的的贯彻对于司法裁判有着重要的影响。以现有《交强险条例》第1条的司法适用为例,裁判者主要援引《交强险条例》受害人保护的政策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法律漏洞的确认和填补,以解决恶意肇事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分项限额规定是否有效等难题。从中可见法律目的条款是将政策性保险之政策目的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通道,因而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也必须要遵守传统法学方法论将法律目的条款纳入裁判的一般方法,切不可过分脱离实定法规则而径直向法律目的条款逃避。此外,政策目的的追求也不是无条件的,法官亦需尊重交强险责任保险的特性与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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