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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自身预设了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形态,反复实施的同种行为即使分别符合各个构成要件,但在性质上它们被包括地作为一罪评价和处断.立法对集合犯的规定并不都具有一目了然的明确性,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集合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刑事立法的规定性是集合犯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与连续犯等相近罪数形态区分的显著标志,也是集合犯以人格责任为其法理基础的立法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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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惠  张莉琼 《河北法学》2013,(1):155-163
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相似文献   
4.
5.
反复实施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支配下,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数次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该类行为与不同的故意结合可能形成不同的犯罪形态在同一或概括的故意下,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形成连续犯,应该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在实施某一犯罪的犯意倾向支配下,反复的危害行为形成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按相应的法定刑处罚;在单一犯意支配下,为完成犯罪而反复实施无独立评价意义的危害行为形成接续犯,是实质一罪,依相应的法定刑处罚;同种数罪虽具有反复危害行为的特征,但只是与上述犯罪形态具有相对照的意义,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自然法思想及其所蕴涵的价值对西方社会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西方社会和个人养成了信法、守法的品性,形成了刑事法治的良好运行环境;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包括自然法理论对我国法律的影响与日俱增,直接源于自然法理论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已经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但我国的法治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法治之路仍很漫长。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中长期缺乏自由、平等、安全的自然法价值。我们应在国民中培育这种自然法观念,培养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8.
“9·11”事件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审视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并在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增加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类型,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共同犯罪人及法人犯罪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排除出政治犯罪的范畴,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与人道主义公约的关系.这些新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国际法的最新发展成果,是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乃至国际社会安全的新的现代化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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