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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回避主体是具体办案的个人,并未要求具体办案机关整体的回避。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的客观需要,更具有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应将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办案机关纳入刑事回避的主体范围,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予以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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