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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代的公安行政管理中,公安机关享有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公安行政执法高质量的重要保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公安执法者正确认识执法中“合法”与“合理”的关系,以合法原则为先;要求公安执法者在自由裁量权“度”的把握上应注重实现立法的目的、遵行公正公开原则的要求、考虑社会环境中正当的“情”与“理”。为保证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应加强公安行政立法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公安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
一、行政执法中效率与民主的体现效率,一般泛指日常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行政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这种社会活动也同样要求行政工作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与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的比率,并以此比率作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管理结果的度量和评价。行政工作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也是行政管理结果的反映。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在执法活动中同样要考察效率,即在一定单位时间内消耗的劳动量与所得的劳动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比率。在一定的时间范… 相似文献
3.
顾越利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4):10-14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法治、德治有效结合的契合点在于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受传统体制及对现代化社会不当认识的影响,使法治、德治的结合往往会走入道德政治化与以法律包含道德的歧途。在法治、德治结合模式中应注重两者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尊重两者并使两者作用互相补充的结合才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4.
正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中明确思路、把准重点、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强调了法治中国建设,并专门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明确为全面 相似文献
5.
顾越利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12):25-27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垄断是阻碍正常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当前对于行政垄断的学术研究与相关立法颇为不足.作者从法律角度对行政垄断作了较为周全的理论思考,在行政垄断的界定及其归责等问题上提出一些独立见解,并对反行政垄断问题作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回避主体是具体办案的个人,并未要求具体办案机关整体的回避。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的客观需要,更具有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应将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办案机关纳入刑事回避的主体范围,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予以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7.
顾越利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7,(12)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评判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标准往往是看其社会的法治状况。党的十五大把发展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不仅明确了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再一次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一)经济是上层建筑的基础,上层建筑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1978年以来,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发展上有显著的增强,同时也对传统的政治体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十五大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全面部署中,在进一步强… 相似文献
8.
顾越利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1,(6)
和谐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和谐中国的基本关系之一,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建设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党务公开,近些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及具体实践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文章从构建和谐权利与权力关系视角对如何探索党务公开建设提出了思考,对正确认识并践行党的建设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顾越利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7,(10)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展示我国跨世纪宏伟建设蓝图的同时,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国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至今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变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回顾与思考,对加快社会进步、切实促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积极意义。笔者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发展分为两个时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前三十年。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 相似文献
10.
旧中国由于政局混乱,军阀割据等原因,北洋政府当政的十几年中没有正式颁布一部统一适用的民事法典,大理院于民国3年上字第304号判例:“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件时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为继续有效。”由此,确立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为《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除此之外,从当时的审判实践看,大理院做出的判决例和解释例亦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多为下级法院处理案件的根据。本文仅就民事有效部分及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对北洋政府有关婚姻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一概述。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有关婚姻的规定有“男女婚姻”、“典雇妻女”、“尊卑为婚”、“出妻”等十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