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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围绕"学习新思想、改革再出发、开放迈新步、发展高质量"主题,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对新时代政协发展的历史使命、阶段特征和目标任务,进行再思考再审视再定位,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在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发展动能上来一次彻底的革故鼎新,才能真正推进思想大解放,从而以思想大解放推动政协工作高质量,以政协工作高质量  相似文献   
2.
股份合作制有着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的独特的法律属性,而且,这些属性使得股份合作制既能满足政治取向对公有制的需求,又能满足经济取向对效率的需求,还能满足社会取向对公平的需求,故此,股份合作制不但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为此,应制定专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并就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持股范围及比例、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灵活多样。一桩贸易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商请第三人居中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交由法院审判。笔者拟就对外贸易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探。 一、对外贸易仲裁及诉讼的管辖 在当事人作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决定后,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该向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亦即由哪个国家的哪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一)仲裁管辖 众所周知,仲裁机构并非国家机构,更不是审判机关,因此,任何仲裁机构对任何纠纷都不享有法定的管辖权。从各国仲裁法看,都实行“协议仲裁”制,即对于某一纠纷,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才有权管辖;而且,该仲裁机构只能就协议所指定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得对其他事项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并明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为前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为根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4.
毛卫民 《现代法学》2008,30(3):162-167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在法律上有违平等原则,并有可能打击人们创设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使"一人公司"仅仅停留于纸面而失去实际意义。为追求自由、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应当取消专门针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转而对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相似文献   
6.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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