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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亲情正义与规则正义的立论基础不同,导致涉亲情案件中依法律规则的裁判结果与社会的情感评价可能冲突。亲情正义强调亲情伦理,思考问题充满感性和区别对待,更注重亲情带来的义务要求。而规则正义强调法律至上、理性思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平等对待。为弥合二者冲突,借鉴不同地方的法治经验实属必要。立法和司法也应更积极回应亲情正义的要求,清晰界定涉亲情案件中对事、对人的适用范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此方能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合理互动。 相似文献
2.
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方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6):91-95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宪法的私有财产权规定也是其他具体财产权的基本依据。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要通过宪政来实现,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正,不断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其表现为公有财产相对于私有财产更具优势,私有财产权没有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宪法规范仍存在逻辑混乱,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模糊。我国宪法应在加强平等保护、实现公平补偿、推行正常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王方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走向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路径。在政府主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政府推进型法治路径存在内在的悖论,如权力无法约束、构建的法治意图与社会脱节、法治主体与意识缺失等。政府推进型法治路径的内在悖论的消解只能从政府之外的领域寻找力量,应培养市民社会的力量、形成多元利益格局、加强构建理性与社会演进的沟通,最终实现法治重心向社会的转移,回归社会演进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4.
王方玉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5):85-88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需要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密切跟进,基于经济特区立法经验,在制定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其特殊性,主要包括如何解决对台经济合作交流问题、华侨文化的利用问题、超越原有经济特区立法问题、与国际法衔接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针对平潭的立法与厦门特区原有立法的冲突、衔接问题。认识到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的特殊性,并注重科学的立法观念、技术,方能避免地方性立法中的立法过失问题。 相似文献
5.
王方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指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但又期待司法机关加以认可的各种贴上权利标签的诉求,因此新兴权利是学术话语而非实证的法律概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司法机关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或自然本性等作为依据推定认可新兴权利。司法机关的权利推定会遇到新兴权利扩张性与司法保守性之间的困境,有时必须要否定一些新兴的权利诉求。基于依法裁判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是推定新兴权利的强势理由。在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以伦理道德等作为推定依据时,司法机关应持一种克制的能动立场,寻找合理依据认可新兴权利,但不能违背无害性、可行性等本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6.
王方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4):14-17
目前中国有3.5亿烟民,占世界1/3,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者近100万人,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烟草受害国,5.4亿人正受到“二手烟”危害,其中1.8亿是未成年人。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的模式进行控烟行动。加强对吸烟的控制乃至全面禁止吸烟,目的很好,但并不代表控烟行为就一定得到社会主体的支持并顺利实现。现实中的控烟活动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相似文献
7.
王方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4):84-89
环境防卫权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不可以混同。环境防卫权基本构成要件有防卫的起因是环境侵权行为,防卫的主体是受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危险状态仍然存在时即可实施防卫行为,防卫对象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防卫限度上是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越出权利的控制边缘。公民的环境防卫权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善治在西方治理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责任、参与等。善治与人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善治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增强政府保障人权的能力,并减少对人权的侵害。善治还能推进公民对公共管理的参与,提升人权的实现水平。由于善治侧重于市场和经济治理,与人权原则存在差异,所以二者会产生冲突,善治计划可能导致政府过度集权以及产生新的腐败,阻碍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权利的内在悖论与平衡交易——以非公共场所吸烟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方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138-143
权利主体在追求自由和利益过程中,如果以主体自身为利益目标就会产生权利的内在悖论,非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是这种悖论的集中体现.非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是一种自由,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与权利的价值要求,无法成为一项权利.由于法律的局限性、立法的成本、自由的界限等原因,法律对此应采取容忍的态度,在容忍的基础上进行平衡交易,增加行为人的行为成本,以便更好地实现其他社会主体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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