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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璞  王林敏 《工会论坛》2007,13(1):125-126
中国社会是一个身份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渗透到了社会的各层面,与关系对应的关系规则是一种潜规则。关系影响司法过程实际上是关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对抗。本文首先分析了关系向司法渗透的四个途径,即亲属、感情、利益、权力。然后从传统因素、现实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分析了关系影响司法过程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清除关系规则对法制的障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2.
藏区赔命价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族国家理论中的主权观念促使清末以来的历代中央政府重视藏区治权,重新谋划藏区的行政体制;而大一统观念所形成的历史惯性要求以行省化为核心,重构国家法制与藏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其前提是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控制能力。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视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藏区赔命价与国家法制之间的互动关系正是遵循上述逻辑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展开的,清末法制改革、民国法制建设、共和国初期的民主改革皆是如此。在上述进程中,古代藏区赔命价被最终废止,成为藏区民间的集体记忆。  相似文献   
3.
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法制之间的冲突,是藏区政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要解决此难题,不能仅看到赔命价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一面,还要看到其与国家法可沟通的一面,在此基础实现对赔命价的现代化改造。从构成要素来看,现代赔命价习惯法事实上是一种以调解为核心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可纳入国家倡导的调解制度,为刑事和解政策服务;而赔命价的多数实体构成要素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致,其余要素可以被国家司法程序过滤。所以,赔命价习惯法的渐进式现代化改造是可行的,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的视角看,男性到底能否被强奸?是个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现行刑法并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解释、或者其他变通等方式对加害人进行刑事惩罚时,就有类推定罪的嫌疑。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实质上是生活事实的现实世界与法律的规范世界产生了某种不协调。但从立法史的角度追问立法者的原意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表面上的法律漏洞实则可能是立法者的故意。  相似文献   
5.
社会安排与个体行为:“关系”规则的存在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中国,"关系"规则是人们的行为根据,此类规范有深厚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关系"运作是人性中趋利避害本能的一种外在表现。但人性只是一种可能,是特定的文化传统铸就了"关系"运作的土壤。制度安排决定个体的行为,中国的正式控制制度不但没能有效制约"关系"规则,反而有利于"关系"运作。单位制度给"关系"运作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在整体规划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6.
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  相似文献   
7.
民间组织是公民行使结社权的产物,也是公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构成要素。民间组织的形成,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8.
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关系之网,这是乡土社会的产物,是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遗产。关系运作,实际上是关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对抗、民间法与官方法的对抗。在公共领域中存在的关系,其本质是"权力的私化",关系交往的过程就是权力私化的过程,也是权力交换的过程。从"权力私化"这个视角解析关系的结构和关系运作机制,有利于揭示出关系存在的社会和历史文化基础。  相似文献   
9.
法律用语中的规范词“不得”有其自身的逻辑。从“不得”出发,探究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可以展现法律秩序的运作逻辑,揭示出隐藏在人类法律秩序变迁中规范性下降的历史规律。如果把秩序的实效与秩序的效力之间对比视为一个系数,那么这个系数在历史进程中是呈下降曲线的。早期法律制度的主要规范是禁止性规范,因此,与古代社会的理想追求相伴的是残酷的刑罚;而现代社会中,禁止性规范退居次席,权利和义务成为核心的规范纽带,与古代将违规者清除的制裁相比,现代法律秩序的规范性大大降低。这是历史进步的代价,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0.
习惯是法律的渊源,这个命题需要历史地加以理解。在中世纪,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这是当时西欧的政治格局造成的。那时中央集权的政治观念与实践尚不发达,统治者无力推行统一的法制。近代以来,以法典化为标志的法制现代化则将习惯放逐到法制之外,这是人类理性的矫枉过正,也是宪政结构演化的结果。但法典化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在人类的建构理性力所不及之处,经验理性仍有发挥空间。习惯是一种次要的法律渊源意味着习惯不可能得到全面复兴,只有在正式法律缺席的情况下,习惯才有可能发挥其解决矛盾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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