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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第 1 5条第 1项、第 2项的规定在表述上不严谨 ,易产生歧义 ,对无罪推定的国家赔偿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建议作如下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对其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的羁押可请求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或作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 ;人民检察院作无罪不起诉或罪证不足不起诉决定的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认定无罪作撤销案件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现场审查,是证明案情的有效侦查行为之一。在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要进行现场审查的那些加盟共和国里,这种侦查行为或在侦查实验范围内进行,或在由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已受审的人参加的现场勘验范围内进行。取得口供和受审者充分、明确的说明,能预先确定现场审查的成果,而口供和充分、明确的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员是否善于正确提问。 相似文献
3.
石均正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治安拘留(以下简称拘留)产生的国家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认为:错误拘留包括违法拘留和不当拘留,二者均应当负国家赔偿责任;违法拘留其违反的法律为对被拘留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实体法;对错误拘留的确认方式有复议确认、复议后诉讼确认和内部监督确认三种;查处治安案件时使用暴力致使被拘留人遭受伤害的赔偿应定性为国家赔偿,其适用的程序有轻微伤赔偿程序和伤害犯罪赔偿程序两类。文章最后对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计算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4.
石均正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6)
有“事实”证明与有“证据”证明涵义不同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规定的含义是对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事实”证明。 相似文献
5.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职权行为的刑事追偿条件失之于宽,缺乏主观过错要件。国家赔偿法中的违法与通常所称的违法不同,并不包含有主观过错条件。而追偿是对主观过错的惩戒,对无过错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公安民警进行刑事追偿,则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与行政追偿的主观过错要件相矛盾,显然是一种立法疏漏。国家赔偿法应增设主观过错要件,将此情形排除在刑事追偿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6.
7.
石均正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2(2):93-107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计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债法总则,第二部分为第四编债法分则(债的种类),第三部分分为第五编继承法和第六编国际私法,第四部分为第七篇知识产权法。可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民商法合一的大民法典。该民法典第三部分,由俄国家杜马2001年11月1日通过,联邦委员会2001年11月14日批准,因此,俄罗斯联邦继承法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五编,为俄罗斯联邦转型后第一部继承法(在此前适用的是苏俄继承法)。 相似文献
8.
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错误刑事拘留条件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均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
负有国家赔偿责任的错误刑事拘留的首要条件是违法拘留,即指侦查机关在采用拘留措施时违反刑诉法或者对被拘留人错误适用刑法,或者既违反刑诉法又对被拘留人错误适用刑法。文章认为,从“两法”在拘留活动中的关系看,错误适用刑法是违法拘留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错误适用刑法才有可能侵犯被拘留人的实体权利,才有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果仅仅违反诉讼程序法,只侵犯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所以,违法拘留,应以错误适用刑法为前提。文章还对“无罪错拘”“拘留羁押”进行了全面分析,阐明了错误拘留羁押国家赔偿与不负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拘留措施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均正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3):50-52
目前公安机关采用刑事拘留措施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把留置作为拘留的补充措施,先留置后拘留以延长拘留审查时间;在批捕前的拘留审查期限内无法达到批捕证明要求的,都将案件扩大解释为“三类”案件,从而将案件拘留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对“有重大嫌疑”的解释随意。其法律成因是:拘留措施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不足;拘留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石均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34-37
警察行政不作为损害国家赔偿有其法律依据和构成条件、归责原则。《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适用后法优于先法规则。管辖权不能作为必要的构成条件 ,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及采用的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