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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魏 《中国审判》2020,(3):86-89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征系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海子村村民。2016年,在该村选举村主任的过程中,王某征通过请村民吃饭、向村民表决心等方式拉选票。在海选候选人时,王某征获得候选人资格,后因其有犯罪前科被取消竞选资格。王某征转而求刘某付参与村主任竞选,并帮助刘某付竞选拉票。然而,最终刘某付落选,刘某兴当选村主任。  相似文献   
2.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不同观点.文章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利害,并就实例分析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危险驾驶罪以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众多疑惑。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交通道路,而且应该包括供不特定人、车等通行的非公共交通道路;“情节恶劣”需要从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速度、危害结果、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危险驾驶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主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不仅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以及组织、教唆危险驾驶的情况;另外,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可以有限制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认定恶势力犯罪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区分其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差异,在程度上严格把握恶势力认定标准,谨防误断误判,又要避免对指导意见理解不深、参悟不透而怯于认定,放任恶势力犯罪的猖獗.大概念语境下恶势力犯罪多发于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类犯罪.尤其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罪名认定如鲠在喉,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间微妙关系等综合解构罪名间差异.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鉴于诉讼目的、针对对象、审判模式、权利救济的特殊性,针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应区别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于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赋予其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法律援助申请资格等,全面加强对其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石魏  李思 《法制与社会》2014,(16):63+66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疑对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主犯与从犯只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基础,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等争议。本文以一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背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正【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黑色无牌照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南二环景泰桥时,拒不接受执勤交通民警的检查强行驾车闯卡,将民警杨某撞倒在地,将民警梁某撞倒在其车前盖上,并载梁某继续驾车行驶400余米,后与正在运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梁某摔出,致其股骨踝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骨折(右),经鉴定为轻伤(偏重)。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开车逃逸,后于同年8月9日主动投案。  相似文献   
9.
扒窃型盗窃罪于2011年得到《刑法修正案(八)》认可,是司法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疑难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认定的困惑。从扒窃型盗窃罪的定性入手,对"公共场所"对扒窃型盗窃罪成立的作用、"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在扒窃后转化型抢劫罪之认定中的适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认定等六方面疑难问题加以解析,有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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