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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实证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启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向大家汇报我们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外地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司法探索。外地人犯罪率高是经济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张家港为例,在2005年到2007年三年时间里,涉嫌刑事犯罪的总人数为4840人,其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为3641人,占到了总数的79%。与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相比,在强制措施的使用上,  相似文献   
2.
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主要原因来自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罪推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采取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担保条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风险评估、加强保后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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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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