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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机关,但并未明确实施主体.本文首先分析了现有司法实践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存在的问题:要么不能客观、全面调查,要么无力深入调查,要么无法全面推广.为此,笔者认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共同担任实施主体,并对两部门该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提出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2.
法院裁判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适用于要件事实(小前提)而推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因缺乏推理的小前提,而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为解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与要件事实①真伪不明的矛盾,法律拟制了证明责任制度,通过将不能证明要件事实的后果归于一方,使法院仍可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导致承担者败诉。审判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因为不熟悉法律、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知识缺乏等原因而无法举证证明要件事实。通过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案例入手,在归纳我国现有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加大调解力度、适当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是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防止程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较好措施。  相似文献   
3.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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