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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和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志如  夏川 《求索》2012,(8):235-237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程序有三个条文。通过梳理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已有司法实践和讨论,可以描绘一幅当下刑事诉讼法对其的吸收和抛弃的全景图;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条文的具体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取得的成就和缺陷则凸现出来,为将来的司法实践、学术讨论提供了互动的新机会。在将来互动中,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则将不断完善、司法权威也不断提高,当事人权利也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蒋志如 《法治研究》2013,76(4):32-40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属于明确被拒绝的范畴。然而,其却一直存在,并广泛运行于司法实践,还呈现出诸多特点和规律,如死刑案件达成和解比例越来越高,赔偿金额逐年增长,赔偿金额与量刑刑种、刑期呈反比等特点。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之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对其也应予以规范和完善,如成立国家赔偿专项基金,补足低于法定赔偿金额的案件,将超出法定赔偿金额的部分收归国有等。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只有在"破"与"立"的博弈中才能寻找到其最后归宿所在。  相似文献   
3.
蒋志如 《求索》2011,(11):166-167,173
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可谓意见纷呈。笔者以历史语境、基本内容两个层次铺陈宪法概念的基本精神和特征;并通过历史语境与基本内容交错,即通过历史的视角展示了宪法的基本内容,更从基本内容中突出其历史脉络的方式铺陈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4.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量刑程序的本质缺乏梳理。当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不在于限制法官权力,而在于赋予权力以实现量刑个别化。在今日,它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则主要是信息社会的结果,更在于它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司法不独立,量刑问题才成为一个真问题。而解决之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不仅仅要指向刑罚个别化、限制法官权力,更在于限制检察官权力乃至更为宏观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进而实现司法独立。舍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必然失败。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何美欢教授的法学教育文献的梳理,可以得出两点:其一,(普通法)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法科学生的智能技能,而且还需要将他们培养成精英的法律人,这样才能应付我国正在融入的由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贸易与法律世界体系。其二,从外部视角(根据何美欢的视角则为律师职业角度)研究法学教育可以更深刻地体察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而对作者研究方法的析出,分析何氏专著的潜伏前提也有直接贡献。  相似文献   
6.
《论剽窃》一书蕴含了逐字逐句的抄袭、述而不作的编辑、创造性的模仿三种。如果加上原创形式,则构成从抄袭到原创的全景图。我们还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思考,可以发现它也是作文、学术过程的全景图:一、二种"潜伏",第三以书评方式出现,第四是原创。最后,根据这点考察中国当下则结论为博士毕业后开始学术是最佳时期。  相似文献   
7.
通过重构《刑事诉讼法·总则》,可以将其分为三部分,涉及权力分配问题、权力主体从事刑事诉讼行为时可能受到的限制、诉讼主体可以凭借的工具。第一部分是在宪政视野下的分析,其得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结论,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现代性因素非常多,权力分配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第二部分,涉及对权力主体的各种限制本身可以增加司法机关判决的可接受性,可以提高司法权威;第三部分,分析了刑事程序参与者可以凭借的各种工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其暗含的一些瑕疵、甚至缺陷,如不赋予法官独立权,仅仅赋予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权。  相似文献   
8.
通过两个层面梳理了中国法律书评文章不仅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非常糟糕的学术状况:其一,从形式上阅读,通过对中国法学创新网收录的、最近5年的15种期刊所刊载的数量上考察;其二,以达玛什卡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为例的书评文章的分析.这种状况实际上是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状况的一个侧面表达,因为法学学术创新与法律书评、学术性书评有莫大的关系,因为法律书评、学术性书评的基本品格就在于知识贮备与积累,从而更可能出现法学学术创新.  相似文献   
9.
蒋志如 《求索》2010,(3):158-160
威廉一世的诺曼征服带来了英国宪政制度的第一次演进。它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威廉个人可以在原来宪政制度中发挥和体现的欲望,从而实现对原来制度的补充,更是修正。而约翰王签订《大宪章》而实现的英国宪政制度的第二次演进,则主要因为他必须面对需要克服的巨大困难,是不得已而为的事情。通过这两次事件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即宪政制度主要是在欲望与困境(特别是困境)中演进。  相似文献   
10.
蒋志如 《前沿》2014,(1):91-94
根据《刑法》75、76、77条及相关修正案,缓刑撤销有三种情况,根据漏罪、根据新罪和根据"技术性违反"。新罪和漏罪必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确定,因为一个与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处置的不同罪名、刑罚的新刑事案件被确定是撤销缓刑的前提条件,即撤销缓刑也会历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其可以被视为一种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建。本文拟分析最后一种情况,因"技术性违反"出现的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造问题: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套法律规则在运行逻辑上表现出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机关撤销缓刑的裁定既合法、同时又不合法。此举赋予了国家机关合法侵害缓刑犯的权力。因此,未来关于该制度的修改应注意限制司法机关的这一权力,即对缓刑撤销权以刑事诉讼程序化的方式限制,进而有效保障其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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