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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铁  蔡虹 《党建文汇》2002,(9):31-31
张永辉1985年6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1993年6月任陕西省国家安全局局长,1994年1月任陕西省国家安全厅厅长,1996年11月免职,免职后的他在1998年被聘为国家安全部咨询员。张永辉本以为自己可以“颐养天年”,不料他在位期间的违法行为却因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败露而“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2.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政治治理模式,有着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当下中国,信访制度仍然有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价值。其中的涉诉信访成因不一而足,诉求十分复杂,处理方式十分混乱。有碍法治进程的涉诉信访面临着无法合理排除的质疑,有必要实现诉访分离。从当前来看,应当落实诉访分离,健全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完善涉诉信访档案化管理,推动涉诉信访类型化处理;健全涉诉信访监督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处理公开。从长远来看,要加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和完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起诉难"、"再审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确立社会的法治信仰。总的目的是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终结。  相似文献   
3.
跳槽有道     
蔡虹 《党建文汇》2002,(18):40-40
注重员工“成果” 芬兰最大的清洁服务公司——索尔公司对员工没有规定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每位员工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节奏和兴趣去工作,公司仅对员工的工作成果进行跟踪、监督和验收,并据此付酬和奖励。实行“成果领导”制后,公司员工不仅没有消极怠工现象,反而更加勤奋,主动把工作指标定得很高,并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公司因此得到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4.
民事抗诉机制与再审程序关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再审程序做了一些规定,但仍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层面。由于立法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价值取向和理念等的理解存在偏差,以致在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模式和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事再审程序纠错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也逐渐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为丰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本刊特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界的6位知名专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价值取向、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程序设计等问题进行笔谈。  相似文献   
5.
也论行政公益诉讼   总被引:77,自引:0,他引:77  
传统的行政诉讼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害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本文在考察西方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现状之基础上,探讨了这一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并对我国建构该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  相似文献   
7.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8.
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蔡虹 《法学评论》2005,23(1):107-113
在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释明权的情况下 ,近来这一概念却在审判实践甚至法院的文件中频频出现。这一动向昭示着司法实践存在对释明权制度的客观需求 ,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与混乱。释明权的制度基础是辩论主义 ,为适应现实的需要 ,我国民诉法应对释明权作出明确规定 ,但与此同时其基础培育、观念更新应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9.
2009年3月28-29日,由妇女/社会性别学学科发展网络主办,华中科技大学社会性别研究中心承办的"妇女/社会性别学学科发展网络第一届全国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召开,全国高校、社科院、学术报刊的共约近百名代表汇聚一堂,开展对话与研讨。本次大会共收到学术论文78篇,内容包括女  相似文献   
10.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但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即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检法之间存在分歧,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身份混同、抗诉与申请再审功能重叠,抗诉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当前,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定位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与促进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二是民事抗诉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权利救济。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民事抗诉制度予以完善,即重建抗诉事由、扩大抗诉的范围、限定抗诉提起的期限和提起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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