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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提起 ,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作为补救和非正常程序 ,再审程序能够纠正案件中的错误。但这一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有必要予以重构。本文以再审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为逻辑起点 ,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次数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理论评析 ,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再审制度重构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2.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职权。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规定不尽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加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法律认识和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运作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可操作性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要准确理解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进而研究解决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王祺国 《法治研究》2014,(6):103-10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的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抗诉的检察业务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民事抗诉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决定着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活动的主要方面,对这些基本理论的正确认识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一、民事抗诉的基本性质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抗诉所引发的再审程序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样,都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制约,并以此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整个抗诉活动都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制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不受诉讼当事人意志的制约和影响。相反,检察机关的抗诉制约并影响了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   

6.
再审是对缺失正当性的判决既判事项的救济制度,包括再审发动和本案再审审理两种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以审判监督程序的称谓概括规定了再审制度的上述两个方面,该章的核心是关于三种再审发动方式的规定,即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发起再  相似文献   

7.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8.
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相似文献   

9.
2008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细化抗诉事由;规定法院裁定再审期限;原则规定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抗诉案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上述规定显然强化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公信力。而抗诉事由的细化无疑是最大的亮点。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章武生 《法律科学》2002,(1):105-117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1.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理念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1],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  相似文献   

12.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3.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其中一项重点修正内容就在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本次修正没有涉及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提起再审的主体仍然保留了"多元"体制。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现行的再审启动主体无论从诉讼法原理还是从诉讼实务上讲均存在诸多弊端。按照诉讼法原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将现行三大主体启动再审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之诉发动,检察院抗诉再审为辅的再审模式。  相似文献   

14.
民事抗诉是我国民事案件得以启动再审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借用博弈论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试图对民事抗诉之现状以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论述,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及其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应当再审。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有关检察监督的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 ,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 ,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在这些问题上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认识 ,造成检法两家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因此 ,有必要加强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问题的研究。一、关于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在实践中 ,检法两家争论很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 ,检察院的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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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17.
林建华 《法学杂志》2002,23(5):50-51
抗诉再审制度的确立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民诉法对抗诉再审的规定还比较笼统 ,一些法律制度值得探讨。一、抗诉期限的无限性 ,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但民诉法未对提出抗诉的期间作出法定限制。因此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使一些当事人以消极的自我保护态度面对诉讼 ,当一、二审结案后 ,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行使最后的司法救济 ,放弃自己申请再审转而寻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 ,实际上等于当事人两年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按照三条途径设计的,一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三是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本文按照这三条途径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19.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20.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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