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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然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刑诉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实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此可看出:(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即这三机关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2)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尴疑人、…  相似文献   
2.
暂住户口登记和注销工作,是对暂住人曰管理的开始和结束,也是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的重要标志。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暂住人口的控制能力。暂住证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在申报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不足一个月的,应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申报登记。因此,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不论时间长短都要申报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暂住人口的居住才是合法的。《河南省城镇暂住户口…  相似文献   
3.
暂住即短时间居住,人口指居住在一定地区的人的总和。在公安管理上,暂住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一定地区短时居住的人的总和。短时居住的人就是暂住人员,即群众说的外工、外来人。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一、暂住人口管理的演变(一)暂住人口管理范围的变化,表现在对常住、暂住地范围的调整。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的,不办暂住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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