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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局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与刑罚观有密切的联系。报应刑罚观导致结果责任 ,与报应刑罚观相对的预防刑罚观导致罪过责任 ,但是罪过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产生了证明难的诉讼困境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缺失两大弊病。针对这两大弊病 ,产生了无需证明罪过和无需考虑罪过的严格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在理论上却无法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同时严格责任的适用会导致刑罚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的双重失落 ,这就是严格责任的局限性。笔者提出 ,诉讼困境是无法避免的 ,而公众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用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方法来实现。因此 ,严格责任没有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2.
西方各国于中世纪及近世纪初叶 ,均以没收犯罪人之全部财产作为刑事惩罚的一种类型 ,我国历史亦不乏此种传统 ,至近代 ,随着罪刑法定之兴起与刑法权力之收缩 ,无限制没收财物罚在性质上从无限制没收转为有限制没收 ,可被没收之物以与犯罪有关之物为限。如何认定与犯罪有关之物 ?与犯罪有关之物与犯罪人之关系如何 ?又民法上认为物者是否皆可被没收 ?是乃值得研究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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