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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针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涵义,刑法理论界的理解存在偏差。其中最典型的错误,就是将这一条款视为对从犯的定义。刑法第27条第一款并未揭示出从犯的全部本质属性,不符合刑法中定义的一般模式,不能包含从犯的全部子项,非共同犯罪下的从犯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它不是给从犯下定义,而只是对“从犯”的注意性规定。  相似文献   
2.
目前 ,我国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有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但都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因此 ,有必要探讨界定  相似文献   
3.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一心一意地谋发展。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二者的协调发展。为此,应当解决相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社会危害性,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社会危害}生是犯罪的本质;另一种反对派的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不能把犯罪与危害社会行为区别开来,应当逐出刑法学领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两派学者只顾自言自语。而未弄清楚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一个可以从多维视角界定和分析的概念。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仍然存在明显缺陷,应当作再修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未遂不包括单位犯罪未遂。个别学者肯定犯罪未遂包括单位犯罪未遂。笔者赞同肯定说,其根据是:(1)《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给犯罪未遂下定义。(2)肯定单位犯罪未遂,符合犯罪未遂的本质属性。(3)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符合体系解释的精神。(4)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符合历史解释的要求。(5)肯定和承认单位犯罪未遂,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解决单位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必须论证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存在。单位共同犯罪和单位从犯的存在具有充分根据。单位从犯包括实行的单位从犯、单位教唆从犯、单位帮助犯。  相似文献   
8.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是准确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而这也包括对刑法规范中的概念的理解、把握和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有很多包含“以上”、“以内”和“以下”的规定,对如何理解和把握它们的含义并准确适用这些规定,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一个原则,即“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是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的真实含义,并正确地适用该规定,仍然带有一定的复杂性。笔者就此进行专门的探讨。1.“以上”可以包括本数的情形。①当刑法分则对某一犯  相似文献   
9.
一、当前村民小组土地权利法治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所谓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利体系,是指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整体。从实体上讲,包括村民小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被征收征用的补偿权以及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实体请求权和救济权;从程序上讲,包括村民小组在其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程序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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