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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孙涛  徐杰 《法制与社会》2013,(31):251-252
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了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结合网络型开设赌场案件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合理认定从犯情节.  相似文献   

2.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介绍人一般系应受票单位之委托,为其介绍开票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与受票单位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并非受票单位的员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介绍人都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不论其有无从中赚取开票费的差价。在认定其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从犯的基础上,对介绍人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档次,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杨宏亮 《中国检察官》2005,11(4):18-19,76
单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关注的一个焦点,对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及单位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从犯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就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促进这一问题的司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一、不同观点关于单位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及可否区分主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的起辅助作用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是帮助作用。辅助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而言,而帮助指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而言。辅助指地位相对不重要,而起帮助作用的共犯并不意味地位次要,故辅助应当包含于帮助含义之中,其外延小于帮助的外延。而判断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否是从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行为与犯罪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的比较,尝试性提出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成立"准主犯、从犯"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更趋合理,尽自己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卢方  费晔 《法学》2007,(11)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独立性决定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所处的主、从犯地位决定了其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地位。虽然以某一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但当该组织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被否定后,参与犯罪的人员不能再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论处,而应按自然人犯罪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7.
耿佳宁 《北方法学》2017,11(6):40-51
《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8.
项谷  张菁 《犯罪研究》2009,(2):66-72
共同犯罪作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与单独犯罪相比,是一种更具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形态,不仅结构形式多样,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各不相同。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实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9.
<正> 共犯一词,在资产阶级刑法学中,有时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但多数场合下是指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就后一意义而言,通常把共犯分为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二种。前者指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后者指与正犯相对应的教唆犯和从犯。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上,一般都对共犯的种类及处罚原则作了规定,但内容不尽一致。尤其是在共犯理论上,有许多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为刑法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一部分关于共犯的不同的立法规定及学派之争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0.
石磊 《法学家》2006,(3):69-76
在基本形态或者本体意义上,单位犯罪就是单位的单独犯罪,既不是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也不能将其归结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的客观存在.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主体、主观方面等条件.在主体条件中,两个以上因为出资、隶属等原因而存在相互联系的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单位共同犯罪,需要明确的关键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到底是一个单位还是两个以上单位.如果单位内部成员以其自然人的身份,出于自己的意志,与单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应认定构成单位共同犯罪.单位与其委托代理人之间可以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在主观条件中,主体间的意思联络是以实行犯与其他共犯人之间具有直接意思联络为核心的.确定单位主体间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关键在于单位参加犯罪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单位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存在单位犯罪集团的形式.  相似文献   

11.
双层次规范视角中的单位犯罪的共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单位犯罪内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比较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概念的异同,以双层次理论揭示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相互之间的关系,承认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之间存在共同犯罪关系,从而丰富和发展共同犯罪理论,正是文章的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1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3.
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形式,是刑法学界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对于单位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成为单位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有人持肯定态度,也有人持相反观点,本文拟从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基本形式及其认定等面提出一些浅薄之见。  相似文献   

14.
论胁从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胁从犯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 ,前三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的 ,并且这种作用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 ,胁从犯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 ,这是理论界对于胁从犯的共识。然而 ,认真思考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笔者以为下述两个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1 .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而被胁迫参与犯罪这一事实是否充分说明了胁…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现代共同犯罪基础概念为框架,以条文的内在逻辑为切入点对秦代共同犯罪问题进行解析。本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研究:其一,秦代共同犯罪的形式;其二,秦代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其三,秦代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的逻辑顺序:秦代主、从犯同刑,不从实质上区分主、从犯,一般共盗处罚等同于单独盗窃。旁线引申论述身份犯的共盗以及群盗的形式与处罚。  相似文献   

16.
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主犯与从犯区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两方面,从多学科的角度,对主从犯区分根据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从哲学看,区分主从犯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和原因等级原理;从伦理学看,其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从刑事政策看,其是宽严相济的区别对待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化;从历史渊源看,其也是中华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从刑法学看,其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是刑罚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8.
经济共同犯罪从范围上可以将其界定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共同犯罪,其与普通共同犯罪行为一样都具有主体、行为等要件的规定性要求。但又由于其是经济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结合体,因此必然会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殊性,从经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最为特色之处就在于单位共犯主体认定问题。本文拟立足在共同犯罪理论平台之上探讨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单位主体参与实施的特殊共同犯罪问题。本文共分三部分,分别就单位能否成立共犯主体,单位共犯主体资格的确定和单位共犯主体对外意思联络的确认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对单位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20.
现代社会中证券、期货犯罪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较为普遍 ,其中不乏值得探讨的疑难问题存在。本文着重就共同证券、期货犯罪中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所形成共同犯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从理论上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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