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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属性和社会科学属性两个面向,它们在理念和方法上达到了较好的融合,具体表现在心理学、数据模型和理论模型上。可以采用社会指标对科学性进行优化。民事法律制定的规律性和逻辑性、运行的透明性和解释的合理性、评价的主客观联系和沟通性是其对科学性的必然要求。民事法律科学性在立法中体现为认识现象中的数据模型的运用;运行中体现为法官判决预测;评价中体现为理论模型的运用。可以运用社会指标和法治指标充分认识民事法律现象、分析民事司法现象、合理设定指标从而在民事法律立法、运行和评价上优化其科学性。证明民事法律科学性的双重属性,也证明了民事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为法学和社会科学转型提供了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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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要法学的"几何学范式"是指运用演绎方法,从第一原则推导出公理、规则,最终构造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种范式。从欧洲大陆到英美国家,相关的学者们以几何学范式为指导,不断追寻法学中的第一原则,论证各自第一原则的正当性,运用演绎方法构建法律体系和得出判决结果。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几何学范式改变了习惯法无序的状态,实现了法律的体系化;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知识的融合,将演绎等几何学方法运用到法律推理和法学教学改革中,加快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中国法学界的论述集中在对几何学范式表现形式和该表现形式存在的必要性上,而少有对其历史正当性的论述。中国法学研究者应当加大对第一原则的探寻及其正当性论证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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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价的演进与社会指标运动的四个阶段紧密相连,呈现出主观性和知识多元性不断增强的趋势.理论阶段,法治评价借鉴社会指标理论研究成果,被部分地涵盖在社会指标中或以政策评估的方式出现;其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和科学主义,实践技术是测量,且几乎没有主观性色彩.初期应用阶段,法治评价理论与社会指标研究难以区分,在评价标准和方法模型运用上,也深受后者的影响;其哲学基础是后实证主义,实践技术是描述,且显现出知识的多元性特征.生活质量指标阶段,两类指标体系都扩展了公民满意度调查的视野;法治评价的哲学基础是解释主义,实践技术是判断,且增加了科学的主观指标.社会指标浪潮复兴阶段,法治评价指标体系逐渐成熟;哲学基础是批判主义,实践技术是回应式评估,且通过交流理论丰富了知识的多元性色彩.中国的法治评价可以分为早期的定性评价与后期的科学评价两个阶段,大体上经过了一个由宏观到微观,从整体评价到区域评价的过程.当前,我国在理论上面临着法治理论和评价指标的问题,在实践中面临资料和数据难以达到研究要求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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