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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是由于国家正式规则的认可或者公权力主体的推行,使一定社会群体持续遭受普遍的、规范化的不合理对待。制度性歧视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公权力主体实施的歧视、以制度形态存在的歧视以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与普通的歧视行为相比,制度性歧视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强制性、群体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制度性歧视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歧视,并且依据存在形态与行为性歧视相区别。它不仅包括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的歧视,还包括少数群体对多数群体的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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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信息永久公示”的制度逻辑及其法学批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低保信息永久公示"制度是2000年之后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将获得低保的个人或家庭的信息在低保持续期内长期公示的制度。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和推行者,行政机关希望借此实现行政公开、民主监督以及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上述制度逻辑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政策考量为出发点,但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其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误读了"民主监督"的内涵,损害了低保对象的基本人权。低保信息永久公示制度的本质是掩藏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当性之下的一种新的歧视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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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改革的"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主张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管理程序的民主化。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对我国行政给付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行政给付已经不能简单定位于行政救助或者行政物质帮助,而是正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性转变。我国目前的行政给付制度在主体、方式、程序等方面均需要有所突破,给付主体要实现从行政主体到多元社会主体的转变、给付方式要实现从行政行为方式到公私结合方式的转变,给付程序要实现从行政主导到公众参与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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