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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高  张先立 《山东审判》2005,21(2):106-109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当债权得到清偿时,船舶优先权亦随之消灭。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在主债权尚未得到清偿时,也会因为一些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作了规定,即除债权已清偿外,尚有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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