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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2.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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