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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菊英 《行政与法》2006,3(5):90-93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相似文献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继先秦后思想勃发的第二个高峰时期,哲学、文学、艺术等均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玄学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思想潮流。玄学的流变、玄学相关代表人物及其诗歌创作,以及玄学向诗歌的渗透与影响,玄言诗等创作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3.
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源于过去的人民公社所有权。目前,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失,乡镇政府成为该所有权事实上的代表,导致乡镇政府职能混淆,公权与私权不分,也使基层干部“一大二公”思想难以消除,集权式管理模式在农村得以继续;而且这种所有权从管理成本、行使效果来看,其效益都极低,应予变革,将乡镇集体的土地分别实现国有、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4.
试论后合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将合同关系作为动态发展过程予以调整,将诚实信用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科学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此义务有告知或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将合同关系作为动态发展的过程予以调整,将诚实信用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各个阶段,科学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此义务有告知或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6.
"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菊英 《河北法学》2005,23(3):82-84
起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本土化并得以在我国普遍施行,目前尚存在很多障碍,如法学教育界思想观念 上轻视实践技能的培养、诊所的经费涉及对大学有限的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诊所指导教师的素质等等。解决障 碍,因地制宜,建立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才能使这一教育方法在我国生长。  相似文献   
7.
论审判领域法律解释权的垄断对法官之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菊英 《河北法学》2002,20(2):157-160
法律解释应是法官个人的行为 ,而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将审判领域的法律解释权垄断于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将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剥离 ,不承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不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不可分离的客观要求 ,对我国高素质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也会有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对个案的法律解释权 ,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可能的 ,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不外乎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在重新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与空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既有立法者思想上重重顾虑,又有宪法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但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也给其流转留有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大量地客观地存在社会实践中,它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政策,规范其流转.允许并统-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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