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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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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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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质论纲——公司法理论体系逻辑起点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公司本质的承诺直接决定着公司法理论的走向。本文从超越“唯一本质观”出发 ,全面评述了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的理论优势和局限及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介绍了“公司的合同理论”的基本主张 ,系统分析了该种公司本质观的理论优势 ,认为对公司本质的这种承诺必将引发公司法研究的整体转向 ,为公司法研究提供一个极具潜力的理论生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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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生命力的理论来源于社会生活 ,反过来又回馈于社会生活。基于这样一种信念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从 2 0 0 2年 12月开始举办“生活中的法理”论坛。论坛的宗旨是“由生活揭示法理 ,以法理透视生活”。论坛的主题来源于当前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热点”或“焦点”问题。论坛通常由一位教师主持 ,由几位研究生作主题发言 ,其他参加者自由发言。为了向社会展示这种新的学术研讨形式及其成果 ,本刊设立“生活中的法理”专栏 ,将选题新颖、研讨深入的论坛成果刊出。本刊欢迎有兴趣的学人通过网络参加论坛发表见解 ,并将把网络讨论的成果纳入现场讨论成果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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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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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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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 ,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 ,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 ,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 ,因此 ,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 ,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 ,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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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假离婚"案件的司法智慧是贯彻"区分原则":区分意思表示动机和内容,以确认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意思的法律效力;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以界分该意思表示之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的不同法律效力;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以规制"假离婚"引发的次生问题.相较于将"假离婚"阐释为"通谋虚假离婚",司法实践秉持的"区分原则"契合了离婚的法律构造、离婚的运行机理以及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法律逻辑,应该成为解决"假离婚"引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评价冲突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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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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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