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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非讼事件时,合理的程序保障能够对审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有利于发现事件真实并增加公众对审判的认同。但这种程序保障应当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的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程序保障的对象包括申请人和其他各类关系人,内容则包括陈述权、获悉通知权、笔录阅览权、证据调查申请权以及法院的斟酌义务等。关系人的协助义务在性质上也可以视为程序保障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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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推进民事审判IT化和AI化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的公正、迅速且易于利用,以提升普遍接近正义的程度。为此,2018年日本发布《迈向审判程序等IT化的总结:以3e实现为目标》的报告书,提出IT化目标是从诉讼提起至终结的全面IT化,具体路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e-提出”、“e-法庭”、“e-事件管理”,这三个层面的实现一方面需要逐步克服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障碍,另一方面会迫使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上做出某些调整或变化。AI化是IT化的必然结果,但AI化主要是辅助法官进行审理或判断,要实现AI法官则存在各种现实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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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根据在于非讼裁判权的运用和当事人的合意.关于不予确认决定,因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它不具有形式确定力.关于确认决定,在案外人异议期后它应具有形式确定力,虽不具有既判力但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决定还应具有执行力;某些确认形成性法律关系的决定,则应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销制度的存在暂时阻却了裁判形式确定力的发生,旨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并且,由于司法确认裁判不适用再审,再审也就没有打破各种效力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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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非讼程序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上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理论研究中仍然存在着研究方法相对单一、基础理论供给不足、没有重视程序的体系性等问题;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中忽视审判作用的倾向、重视纠纷解决但忽视纠纷预防、重视机构或者人员的分离但忽略程序分立等问题.理论研究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与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予以矫正;司法实践中关于非讼程序改革应当注重构筑独立的、自足的、具有自身体系性且不同于诉讼程序特点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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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96-104
基于解决自身逻辑性矛盾及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需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非讼事件程序法原点的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在实施百余年后于2008年9月19日经历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它虽然维持了职权主义基本构造及简易、迅速的特点,但在非讼事件程序法典的体系化及强化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上着力很多。改革后非讼事件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进一步得到扩展,成为与民事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程序。这对我国民事程序多元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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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2):102-109
法国采用的是非讼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例。它通过特有规则、严格限定非讼程序功能、维持程序形式的相对性使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在同一法典内做到了逻辑合理、结构平衡;非讼程序体现出了职权主义、非公开审理、不须言辞辩论、注重第三人程序保障等特点,这与德、日等单独立法例国家特点基本一致,但程序独立性、自序性较弱。非讼事件诉讼化亦是法国法特有的现象,它与借助诉讼程序实现第三人程序保障密不可分。这一立法例的诸多做法对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