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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固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关注于客观要件的审查,而忽略主观过错认定的误区.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十七条挝错”的审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行为.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恶意串通行为、违约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都应成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态.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物权法定的立法价值倾向,第三人执行异议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全面、充分地考察交易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才能确保民事执行行为的实体正当性和结果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2010年6月,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ECFA)。ECFA在性质上虽然与一般性的区域贸易协定有所不同,但贸易救济措施同样是双方谈判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从ECFA现有相关条款及台湾方面的立场来看,似乎倾向于采行重申和保留与WTO规则一致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基于两岸经济关系的特殊性,ECFA若对WTO贸易救济规则适度强化更符合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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