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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莫测与规范文本的模糊、冲突或漏洞等情况,事实与规范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究竟是立法者制定的既定规范还是司法者续造的个案规范?通过分析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推导出法律是一个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的体系化概念.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必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和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通过解释规则发现、选择甚至续造的具体规则,是直接适用的个案裁量基准.既定规范是指由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公共政策等组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个案规范源于既定规范的转换和特定化以及解释者的漏洞填补,解释规则是勾连既定规范与个案规范的通道.个案规范不仅保障了法律的个案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对法律概念具有建构价值.  相似文献   
2.
3.
空白刑法规范以"犯罪构成该当性""参照性规范"为判断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后,依据是否有明确的参照性规范,可分为典型与非典型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发挥的不同作用,将典型空白刑法规范分为完全与部分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的效力等级,可分为高位阶、低位阶与混合位阶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可分为双重与单一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可分为规范与冲突空白刑法规范。空白刑法规范因违反民主法治原则、法律专属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而不尊重罪刑法定;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利于法治统一;因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而不符合人权保障。因此要通过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程序来矫正违宪违法的空白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4.
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相结合的系统集成目标,必须遵循技术与制度融合的方法逻辑,统筹协调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与法治价值的规制机能,推动政府治理各个领域数字化发展与技术应用各个方面制度化保障的融合治理。在技术赋能上,数字技术助推法治政府现代化转型,实现对法治政府治理理念、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的数字化再造。在制度保障上,依托法治规则有效调和技术风险,从政务数据流动的标准化、数字权力运行的程序化与数字问责机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搭建数字政府建设的法治框架。  相似文献   
5.
周维栋 《法学》2023,(1):32-48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建立在对宪法规范的体系化诠释基础上,既要通过“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的体系勾连解释出新兴数据自决权,也要结合具体的权利条款导引出传统基本权利向数字世界的移植内容,最终统合在个人数据权利的框架秩序中。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法益与社会数据法益的均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结构。在配置模式上,“权利束”理论符合“一数多权”的功能优势,能够综合协调各方数据法益。数据自决权是数据权利束的“束点”,构成个人数据权利的价值内核。在体系构造上,将个人数据权利分为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可以凸显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数字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国家需要承担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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