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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与分享经济的热潮下,网络直播成为了社交、营销、教育等传统活动的新方式。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服务的载体,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版权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转播与网络直播两方面。纠纷体现在版权侵权的客体认定、版权归属以及网络直播侵犯了邻接权人的广播权还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关于其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交互式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也有一定困难。网络直播平台中出现的版权纠纷,是技术发展与法律滞后冲突的体现,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时应该回归原本的立法目的、原则、体系和语境中解决,不应一并以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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