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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3,21(6):54-59
婚约是婚姻关系建立前的习惯性程序,经历了从罗马法、寺院法到近现代法的不同发展时期,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有不同。婚约在我国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婚约关系的调整。婚约的成立应以当事人自愿自行订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及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为条件,依法成立的婚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存续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一方擅自解除婚约或因他方过错而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不仅人为地缩小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利于财产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2,20(1):114-116
《德国商法典》以商号的真实性原则为基础 ,对商号的确定、商号的变更与转让、商号的保护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改革后的《德国商法典》以商号自由化为基本目标 ,对商号的选用、商业信函中商号的使用说明、商号登记程序的简化等内容都进行了改革 ,通过改革旨在使德国的企业能更自由地通过商号的使用来提高其竞争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3.
熊进光 《长白学刊》2005,1(3):41-44
产品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中的特殊表现,已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所肯定,欧盟92/59号[产品一般安全]指令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注意义务.产品安全注意义务可分为提供产品前的安全注意义务、产品销售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产品提供后的安全注意义务.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提供后安全注意义务,如售后警示义务和产品回收义务的规定,应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熊进光 《法学杂志》2013,34(1):48-54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是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提供保障,除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人外,任何受害人均有可能转化为第三者.《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突破了交强险条款对被保险人适用交强险保障绝对排除的限制,承认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还要根据具体的时空特点和近因原则来判断.如果甩出车后并未有其他因素介入,并不具备实现转化的条件,不能仅以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于车外作为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草案虽已经立法机关的初次审议,但由于其过于匆忙出台,制定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组织实施是否科学、合理,体系结构是否合理、恰当等等,需要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予以反思,以利于民法典制定的下一步工作。  相似文献   
6.
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证券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涉及证券欺诈行为的界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的确立、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诸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的运用作了具体规定。应结合有关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合理界定,明确责任主体范围与责任形式,并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性和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8.
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人格权。妇女生育权说、夫妻生育权说均存在局限性。生育权的行使发生冲突时 ,应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生殖技术的运用是生育权实现的重要方式 ,不能一概否定 ,而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我国台湾地区经过三次金改,初步构建起金融服务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的框架。实现了金融服务业的横向整合,确定了功能性与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机制。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商品推介与行销的规范和一元化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的建立,强化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金融服务法的制定,应以促进金融服务统合、提高监管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三大立法目标的实现为基点,采取横向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熊进光  方娜 《行政与法》2014,(7):95-10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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