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免费   1篇
工人农民   1篇
  202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近年来,新业态从业者的人数不断增加,如何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热议 的话题。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其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却 未能有效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甚至异化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压榨新业态从业者的“阀门”。“同意”不能(完 全)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一款第 2 项所替代,其仍是平台经营者处理新业态从业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合 法性来源。为保护新业态从业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基于个人信息的分类对“同意”作出修正。新业态从业者 基于一般个人信息作出的“同意”应属于准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新业态从业者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作出的“单独同意”应属于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