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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制职场“碰瓷”式维权行为,一些地方建立了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机制。从概念来看,“维权异常”并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术语,它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存在交叉。该机制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场碰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发生,缓和仲裁机关、法院的压力,并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维权异常的认定及名录发布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存疑,相关的惩戒措施存在损害劳动者提起争议处理权、就业权之隐忧,更不利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的自律合规管理。因此,制度未来改进应确立适格的权力主体,并引入主观目的要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维权异常,预采取的惩戒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则之要求。此外,亦要改进相关配套制度,如注重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收费制度。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的生成,既得益于《民法典》的颁行,又源于网络化时代劳动者私生活安 宁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从权利性质上看,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然而,在当下 其权利实现却面临诸多困难,表现为与雇主监督管理权的矛盾及冲突,《民法典》隐私权保护框架的不周延性 以及劳动法保护规范的滞后性。研究建议,就劳动者私生活安宁权的实现路径来看,一是要对《民法典》的保 护路径予以细化和调整,二是要在劳动法中创制新的制度与规则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与此同时,应遵循 “两 步走”策略,以协调《民法典》保护与劳动法保护之关系,从而充分实现劳动者的私生活安宁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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