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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以来,对醉驾的惩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仍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从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角度出发,认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案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并认为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是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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