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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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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体系之内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除了四要件之外,还应该包括正当化事由才能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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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发展是个动态过程,现今信用已进入法律调整的阶段,刑法的介入是必然和必需的。我国内地没有关于信用犯罪的专门的立法规定。台湾地区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值得借鉴。建议内地刑法增设"危害信用罪",在处罚时考虑增加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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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前半句规定了管教处分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时的处遇方式.关注管教处分旨在转换人们关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视角.管教处分与收容教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令管教"是行政命令,违反该命令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入罪的方式之一为增设监护人不履行管教义务罪,方式之二是对现有的遗弃罪做扩张解释,将"扶养"解释为身体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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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社会危害性”的新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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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非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在程序和内容上均不合法。未成年人奸淫幼女不能非犯罪化。保护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是一对矛盾,解决该矛盾必须遵循法治化社会的原则和“严而不厉”的政策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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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紧急救治是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意见"是指同意、不同意以及不置可否;"不能"是指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在具体判断医师应否予以救治时,应以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判断是准确还是失误为前提分别探讨,同时根据患者、近亲属对病情的认识而作个别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