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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姗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25-39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做类型化梳理与解释,同时注重各罪的具体适用。疫情结束后,为避免刑法万能论,刑法应当积极发挥其最后保障机能,在明确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违法犯罪二元机制为刑法的介入设置合理边界,并从客观主义向度探寻社会风险的刑法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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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姗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32(5):99-105
预防犯罪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中小学是预防犯罪教育的黄金阶段.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的新时代背景下,应当结合犯罪预防理论,将传统的犯罪控制转向罪前预防.在此基础上,明确预防犯罪教育对象,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预防犯罪教育中的责任,丰富预防犯罪教育形式,建构"多元共教"的中小学预防犯罪教育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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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教养、自我控制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研究——以H省X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留守儿童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肖姗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1):98-106
自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与特拉维斯·赫希的自我控制理论提出以来,已有大量研究对此加以证实。然而,很少有人在犯罪学领域探讨父母教养、自我控制与未成年人犯罪三者之间的关系。父母教养以对子女行为的监督、对偏差行为的认知及对偏差行为的惩处为主要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毋庸置疑,自我控制能力低下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内在因素之一。为了进一步控制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我们需要从父母教养入手,落实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职责,改进父母的教养方式,同时通过抑制留守儿童的犯罪动机、增强其意志,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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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三十七条,但在关于器官犯罪的适用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究。因而,我们需对组织器官买卖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有明确了解。在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时,应讨论法律条文尚未涉及的几个方面应如何定性。此外,应对该法条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盗窃、侮辱尸体罪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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