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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相似文献
2.
<正> 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转轨变型。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开始向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此相适应,我们也必须冲破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重塑新的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法理论。本文就此试作论述。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自改革以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两次重大的转轨,第一次是改革之初,由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含有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第二次是现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新体制之 相似文献
3.
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分析了这一问题的成因,并据此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等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4.
刘艳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95-104,174-175
刑法解释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刑法解释过程之中,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解释活动,并体现着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解释的原则应当为合法性、合理性与技术导向性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实质正当性的要求,技术导向性原则是指甄别比较根据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以何种解释结论为妥当,它是为了满足为达到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中立的桥梁和媒介而被提出的。以“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为例,可对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技术导向性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相似文献
6.
7.
“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当——兼谈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问题,即该款规定的是否无限防卫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各抒己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①并进一步断言,... 相似文献
8.
三、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之差距及其改进能够彻底废除死刑当然是对《公约》的最充分履行。但是 ,目前我国绝对没有这个可能。但我们不能因为死刑保留的正当性而滥施死刑。我们应该极为谨慎地进行死刑立法和决定死刑的适用 ,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一步步朝着废除死刑的目标接近 ,只有如此才能贯彻《公约》的精神和规定。反观我国死刑立法 ,虽然与《公约》死刑立场及死刑国际准则基本一致 ,因而大方向值得肯定。但是 ,从现行刑法的死刑立法来看 ,前进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 ,在《公约》严格的监督机制之下 ,6 我们还不能太过乐观。笔者以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相似文献
10.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