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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的裁决中,仲裁庭判定美济礁、仁爱礁、南薰礁(南)、渚碧礁和东门礁这五个地物为低潮高地,基本支持了菲律宾所提的第4点请求.本文通过解读仲裁庭判定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基本思路,对仲裁庭判定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论证过程和证据进行剖析,进而指出仲裁庭论证过程和结论所存在的瑕疵.仲裁庭对美济礁等地物自然属性的判定结论是建立在南沙海域潮差对判定地物的属性没有实际影响这一错误前提之上的,其对各个具体地物的自然属性判定的论证过程也存在着过于依赖数十年前的证据、依赖孤证以及使用证据前后不一致等瑕疵,特别是判定美济礁为低潮高地的结论存在明显的谬误.仲裁庭作出的“美济礁等地物为低潮高地”的结论不具可信度.  相似文献   
2.
美国以其所谓"过度海洋主张"理论为支撑,30多年来持续开展"航行自由行动",针对它所认为的其他国家提出的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海洋主张予以挑战。"过度海洋主张"理论缺乏《公约》基础,存在单方面解读《公约》、曲解《公约》条款、罔顾习惯国际法规则及"持续反对者"因素等瑕疵。而作为"过度海洋主张"理论具体实践的美国"航行自由行动"的实质是打着维护《公约》的旗号,行违反《公约》精神之实。"航行自由行动"将正常的"航行自由"嬗变为军舰的"横行自由",以美国自创的"国际水域"等概念对他国进行"长臂管辖",不仅不可能解决《公约》中存在的模糊争议,还会加剧海上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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