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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在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表现出空前的广泛性、巨大的包容性、鲜明的多样性和显著的社会性等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2.
心脏采血法 ①侧位采血法:将禽侧位固定在工作台上,翻开左翼以充分暴露左胸部,以指触摸,寻找第2和第3肋骨,第3肋骨胸骨部前方及第2肋骨端腹侧区域即为心脏区域。该区域用碘酒、酒精棉消毒,用18号注射针直刺入心脏。注意不要刺入过深、过猛,避免刺透心脏。②仰位采血法:由助手或采血者把禽胸侧向上固定,在腹侧正  相似文献   
3.
苏永生 《法学杂志》2018,(12):19-27
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罪过由对行为的故意与对结果的过失组合而成的故意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公共危险之犯罪中,共涉及20余个罪名。双重罪过立法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法治立场。我国刑法总则把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明确限定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分则对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规定不明确,致使难以解释抽象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上难以贯彻责任主义,同时无法消除罪过形式解释上的混乱。从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相似文献   
4.
公众认同是促进刑事司法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公众对于刑事司法及其过程的共同认可和接受,是社会公众在情感与价值观上认可刑事司法体系并将这种认可转化为追求与实践的过程。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对于体现刑事司法的正义价值、规范法秩序、维护刑事司法的权威和保障刑事司法的效果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之“善”不但应当注重对秩序之维护,而且也应当注重对自由之保障;刑法之“恶”既要重视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之限制或剥夺,也不能忽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然而,我国刑法之“善”与“恶”均具有偏重性。实现刑法之“善”与“恶”的均衡性要求在立法上应当:将更多的侵犯个人利益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缩小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犯罪的死刑适用范围;加快罪刑法定原则之“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建立了检测猪生殖和呼吸综合征(PRRS)的微量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IFA)。用该方法检测进境种猪788头,检出阳性14头;检测国内猪960头,检出阳性65头。比较试验证明,微量IFA与美国的室玻片IFA有相同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相似文献   
7.
8.
"赔命价"习惯法:从差异到契合——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相似文献   
9.
苏永生 《法学研究》2007,(6):115-128
在国家刑事制定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地位显得非常尴尬,但其仍然保持着较强活力的事实却不可否认。由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遵循着不同的法理念、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的过分强调以及对法治形成机理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简单理解,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不可调和之处。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立场出发,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在补偿被害人、限制死刑和贯彻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却发挥着国家刑事制定法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强制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来革除或破除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也是危险的;只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将少数民族犯罪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才能为国家刑事制定法渗透与整合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提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0.
刑法公法化的疑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随着人们对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接受,刑法被人为地公法化了。然而,刑法公法化的理论存在诸多疑问。既不符合公、私法的划分理论,也不符合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且,从刑法公法化的理论出发,更无法解释我国当前正在兴起的刑事和解的制度实践。因而,不能将刑法的公法性与刑法是公法等同起来,刑法只能是一种保障法,是保障公法、私法、社会法和生态法实施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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