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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对于问题金融机构,有必要建立特殊的处理制度。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我国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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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是“传播媒体”的简称。传媒按照传播管道,可以分为纸类(报纸、杂志、图书)、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以及网络类(电脑视频)等。通常我们把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称为“平面媒体”。这是由于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是通过单一的视觉、单一的维度来传递信息的,它与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视觉、听觉等多维度的传递信息不同,而电视、网络等则被称作“立体媒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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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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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消费纠纷,很多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或正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层次中,金融企业的内部投诉机制是第一途径;其次是社会各方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金融服务督察、调解和仲裁等;再次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处理,它仅起辅助和监督的作用;最后才是法院的诉讼。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需要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北京可以在一些方面先行先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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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视角下的预算法--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之修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内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建议大都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的 ,缺乏法学研究应有的“范式”和特色。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有调查程序、公众参与程序、应急程序、投票表决程序、公告程序、预算的生效、撤销、变更与废止程序、信息反馈以及检查监督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上述几个主要程序上都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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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督察服务(FOS)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督察服务(FOS)是金融企业之间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企业的投诉并作出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制度(ADR),其裁决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消费者是否接受。通过比较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四国的FOS,可以为我国构建FOS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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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目前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媒体途径、政治途径、诉讼途径和信访途径;这些途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适当的途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缺乏。而在国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途径是多元并存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领域内的延伸与兴起,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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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我国应引入数据可携权。但无论是数据可携权的引入,还是开放银行的实施,都宜循序渐进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而不宜一步到位。具体而言,我国应首先通过开放银行来引入数据可携权,待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相关行业逐步引入数据可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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