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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将听取和审议(以下简称"听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简称"'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要形式,并设立专章在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下面,笔者结合监督法和人大监督工作之实践,谈一谈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审"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不容忽视的法定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形式,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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