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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现行刑诉法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即公诉机关经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使用正式、书面的“建议撤销案件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第一,“检察建议”是针对违法行为或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所发出的,被建议单位理应采纳,否则将会出现不良后果,并应向建设单位反馈整改及纠正情况。而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正确,通常是基于认识差异,完全不属于被建议范围;第二,建议公安撤案的做法于法无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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