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何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42-147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基本理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包括合法性效力和合法限度两方面。各国根据《TBT协议》有权采取正常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护其进出口贸易,当然必须以"合法"即遵守国际规则为前提。WTO协议对各国采取TMT规定了必须满足的条件,正是这些条件将正常的TMT与限制性的TMT区分开来,这些条件也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合法限度。 相似文献
2.
何鹰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210-219
企业及其产品获得质量认证是突破技术壁垒、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等效适用ISO9000族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质量法》及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对我国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针对《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服务作为质量认证对象的法律定位、强制性认证对象、外资进入认证领域立法现状及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评析,特别指出质量认证“书面保证”的“担保”性质,认为质量认证机构应对出具虚假证明、出具证明不实而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何鹰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244-250
美国《反生物恐怖法》307条及FDA《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要求对所有进口或用于进口美国的食品、饲料,无论是否在美消费,FDA需要获得提前通报。该规定对相关外国企业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此,我国相关企业一方面在出口中应主动顺应提前通报要求,尽量减少该规定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和相关企业对该要求所构成的贸易障碍,要充分利用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和DSU的规定,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4.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的审判依据或为法院参照适用。作为技术规范性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或证据加以援引,但并非一定能作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抗辩事由。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强制性标准须经立法程序转化为技术法规,作为规章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何鹰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98-119
本文以介绍美国、经合组织、加拿大等国家、国际组织有关转让定价的立法为基础·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法律规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