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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其受案范围的实体法之一——《兵役法》和兵役法规理应与其相适应。但是,我国目前的兵役法律、法规中的某些处罚条款还不符合《行诉法》的要求,这样,执行中将容易引起行政诉讼,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订和补充,既影响兵役法律、法规的效力,也影响兵役工作的开展。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的可行性值得推敲。如《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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