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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应如何命名,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常用的有“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通过分析三者的内涵和命名的原因,可以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为“自然资源损害”。进而对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明确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赔偿范围等问题,构建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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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思考。在该案中,环境受害人通过人格否认要求母公司紫金矿业对子公司信宜紫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对于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反思该案,由于母子公司人格否认以及侵权案件人格否认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母子公司人格否认运用于环境侵权案件中,则会使二者在适用情形上产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需分析背后隐藏的利益冲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确定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在环境侵权中的认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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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生缘由、核心诉求等方面的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事后救济型群体性事件和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性质、参与主体、产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通过对两类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变和治理过程的分析发现,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在整个过程中缺位是造成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且暴力化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根据两类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分别建立有针对性的诉讼制度,畅通公众表达、参与和救济的司法途径是我们解决和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应有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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