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组织形态.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看,我国农村社会各种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习俗反映的传统观念与村民自治所反映的现代观念发生碰撞,对村民自治进程有着双重影响;以家族权威、经济能人及知识分子为主的地方精英,对完善村民自治有积极作用,但其所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国家法律在一些农村地区处于闲置状态,因而,需要发挥国家法律在村民自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农民群体由于自身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制度等客观因素导致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依归的"弱有所扶"、相对贫困治理、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等时代要求,为农民权利倾斜性保护制度安排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与价值基础。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权利倾斜性保护,必须坚持农民主体的权利地位、改变农民主体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主体的职业地位等基本价值定位;必须切实实现保护农民政治民主权利、土地经营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价值承诺。惟此,才能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均等化,从而真正达到对农民权利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农村非传统型纠纷是农村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类型。地域的拓展性、指向的外部性、弱亲缘性、强对抗性是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主要特点。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连带关系变化、基层组织控制能力弱化、乡土文化观念变迁是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基本成因。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中心的新的社会连带关系,强化法律在农村非传统型纠纷解决中的权威作用,构建适合农村社会需要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重要对策。 相似文献
4.
6.
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变迁背景下,中国的法律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修正过程。法律制度变迁中的工具主义理念、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建构程式以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性因素是形成法律发展之"路径依赖"的主要缘由;突破法律发展"锁定"状态的有效办法是实现"路径创新",即弘扬权利本位理念、开展法律文明间的对话以及构筑法律发展的和谐型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8.
城乡居民之间发生纠纷的深层原因多是风俗习惯与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以及人们之间以不同社会规范为依据的利益冲突。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规范多元、利益多元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殊现实,也是人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立足点。因此,在由城市所主导的市场化、信息化向乡村强势推进的过程中,对农村居民仍在延续的、具有现实意义的生活方式及利益诉求,社会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与宽容,而不是简单的否定与排斥。 相似文献
9.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社会为基础,如果不建设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内涵的净化与提升,是法治社会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一种成熟状态.公民的守法行为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而守法主体精神的塑造则是形成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路径.公民守法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及其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是守法主体精神的生成性要素;公民意识的培养、道德精神的塑造、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守法主体精神的构建性环节.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