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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庭审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把过去由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这一举证原则改变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程序和方式方面,还使案件审理更具有科学性,判决更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但是,新的审判方式对证据的认证要求只能在当庭审查认定过的基础上作出裁判结论,为此要求审判人员对证据“认证”的能力比以往要高,特别是对于具有主观性“人证”证据的审查判断难度更大。修正后的刑诉法只是粗线条规定了言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吸江苏省高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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