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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原告德宏公司委托被告中通公司快递两张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诺德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844163.88元,并支付邮资5元。同年7月8日,德宏公司向中通公司查询该快件投递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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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日,通安小贷公司与成罡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通安小贷公司向成咒公司提供300万元借款。通安小贷公司又与张海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约定张海根以凯风万盛企业的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作价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合伙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海根将其对凯风万盛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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