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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诉法将视听资料列为七大类证据之一,同时规定只有原始的真实视听资料才能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只有经过检验、鉴定机关鉴定后,才能具有证据效力。但由于受技术条件和制作手段等限制,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质量低劣的情况时常存在,表现在:(1)摄像主体错误。要求检验的对象处于画面边缘区域,在画面上所占的比例极小。(2)照明条件差。拍摄环境过暗,摄录的影像主体反差过小;逆光摄像主体的反差过大,影像出现局部反转;摄像的噪声大,细节被噪声所掩盖。(3)录像记录介质重复使用,噪声大,影像的可辨认程度低。这些都会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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