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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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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政府发文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应该以该机构的职责来论,而不应以该机构或该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来论;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过程中,应强调其私分行为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不能仅凭单位是否“人人有份”来认定其犯罪构成;对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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