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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特征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个行为(《民法典》第194条〔2〕),以至于使得他们的意思一致而发生法律效果;而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它只是给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别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而只是根据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3〕。形成权使得权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  相似文献   
2.
本刊2004年第1期曾发表了现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求学的赵阳先生译的,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一文。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德国法学界当然不乏对基尔希曼的声讨笔伐,但是似乎也没有留下什么能和基氏文章等量齐观的论辩力作。此处发表的同一译者翻译的拉伦茨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应是一篇直接应对基氏之文的反命题力作,不过这已经是在100多年之后了。这篇文章是在拉伦茨的一次演讲稿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就表明对于法学价值的认识直到现在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刊刊发此文,为的是使这个可能永远没有完结,但又永远不会影响法学存续下去的论争在此形成一个代表性的对局,以使读者从两种不同观点的对弈中领其要旨和奥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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